案件描述
安新县**份有限公司与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臧**未依法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臧**与王**、臧**、臧阳、安**共有饮用酒一批,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正进行私下协商,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安*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