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新县**份有限公司与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安新县**份有限公司与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臧**未依法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臧**与王**、臧**、臧阳、安**共有饮用酒一批,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正进行私下协商,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安*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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