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涞水县扶贫经济合作社(涌金)与被执行人纪**、周**、姚**、张**、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纪**、周**、姚**、张**、赵**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涞水县扶贫经济合作社(涌金)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涞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