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涞水县经济扶贫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涞水县扶贫经济合作社(涌金)与被执行人纪**、周**、姚**、张**、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纪**、周**、姚**、张**、赵**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涞水县扶贫经济合作社(涌金)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涞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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