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宰春泽与被告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宰春泽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宰春泽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宰春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宰春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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