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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10月30日被告以租房资金暂时紧张为由,借原告现金6000元,并出具欠条,口头言明明年底偿还。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0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未作答辫。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0日被告借原告现金6000元,并出具欠条:“欠条今借沈飞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2014年10月30日张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6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及时偿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偿还原告借款6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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