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甄**与被执行人王**、张**、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王**名下位于定州市时代广场3-A-A2的房产,查封刘**位于定州市北城区宝塔花园小区24井楼1单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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