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河北**限公司、河北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9元由原告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农汇和扶贫**限公司与贾**、宁晋县**限责任公司民事裁定书
陈**与贾**、宁晋县**限责任公司民事裁定书
宁晋县**款有限公司与河北**限公司、杨**民事裁定书
曹**与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定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吴**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沈*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定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刘**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甄**与王**、张**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宰**与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