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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