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清河**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清河县大鹏密封条厂、河北东**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对自己权利进行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清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43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河北**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