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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与王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丛戡与王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丛戡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丛戡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丛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1,020元,由原告丛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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