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向红生诉被告刘*、马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其中应包括被告的姓名和具体住址。现原告不能提供出被告的具体住址,故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向红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