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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红生与刘*、马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向红生诉被告刘*、马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其中应包括被告的姓名和具体住址。现原告不能提供出被告的具体住址,故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向红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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