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力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邱*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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