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杨**与张**、杨**、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5,25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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