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保定高**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吕**、张**、田**、秦**、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1日作出(2013)新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本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新执字第307号案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