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北大厂**有限公司与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河北大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5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北大厂**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大民初字第5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日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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