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6170元,均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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