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的(2015)大厂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贾**一直未找到,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大厂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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