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孙**与被执行人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冀**民法院于**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制作的(2013)冀民三初字第1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一五年八月六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后,现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5)冀*执字第3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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