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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处置自己的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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