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处置自己的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南**与解文义、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刘**、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杜*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贾**与王**、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李*、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山东省惠**售有限公司、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山东省惠**售有限公司、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孙**与山东省惠**售有限公司、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江苏鲁**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