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山东省惠**售有限公司、张*、张*、关**、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48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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