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行解决,原告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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