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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灿海与王**、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息灿海诉被告王**、袁**、衡水市桃城区博雅餐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以被告衡水市桃城区博雅餐厅系个体工商户,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它的民事责任应由经营者袁**承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息灿海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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