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诉被告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于XXXX年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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