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谭*与刘*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诉被告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于XXXX年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