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郭*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撤诉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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