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白**、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与被告深**品有限公司、衡水前**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邢**于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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