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大厂回族**品有限公司、河北宝**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大厂回族自治县宝生**限公司、河北宝**限公司、李**、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廊坊**民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4)廊民三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大厂回族自治县宝生**限公司、河北宝**限公司、李**、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族自治县支行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大厂回族自治县宝生**限公司、河北宝**限公司、李**、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廊坊**民法院(2014)廊民三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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