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储**回族自治县支行与陈**、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回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刘**、于**、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5)大厂民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刘**、于**、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回族自治县支行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于**已履行部分给付义务,现四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于**、刘**、刘*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大厂民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日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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