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刘**、张**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刘**、张**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刘**、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原告杨**、刘**、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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