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晋中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山**配件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胶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在对该执行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山**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山**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山西省**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