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张**、李**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高唤林与张**、李**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唤林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同意按照法律规定暂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熟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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