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吕梁**村信用合作联社城西分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由山西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离民二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申请执行人吕梁市离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西分社与被执行人刘**、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9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650元。2013年10月30日申请执行人离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西分社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2013年12月3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30日偿本金29万元及利息103476.76元,执行费42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2)离民二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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