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吕梁离**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王**、高**、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4)离民二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梁离**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应由四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00000元、利息363236.11元、诉讼费6717元、执行费9400元,共计1079353.11元。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由四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700000元、利息120000元、诉讼费6717元、执行费9400元,共计836117元。作一次性处理,其余利息243236元全部放弃执行。以上款项全部交付履行。此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4)离民二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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