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案在执行申请人尹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本市各大金融机构无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现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汾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