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东风**限公司申请执行侯某某、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二被执行人在本市各大金融机构均无存款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书面签字确认,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汾民初字第53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