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工商**昔阳支行与被告山西**限责任公司、山西峰**限公司、贾**、张**、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昔阳支行于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西**限责任公司、山西峰**限公司、贾**、张**、贾**银行存款4325468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中国工商**昔阳支行向本院提供该行名下的位于昔阳县上城街房产(面积为3128.37平方米)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昔阳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1、冻结被告山西省昔**责任公司、山西峰**限公司、贾**、张**、贾**银行存款4325468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对担保财产即中国工商**阳支行名下的位于昔阳县上城街房产(面积为3128.37平方米)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