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侯*英诉被告许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侯*英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40元,减半收取2720元,由原告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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