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中国农**限公司盂县支行诉被告牛角、山西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农**限公司盂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2元,减半收取57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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