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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胜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87元,减半收取143.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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