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内蒙古**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4)回民一初字第00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内蒙古**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1、本案由本院提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