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邱**与呼伦贝尔**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邱*东诉被告呼伦贝尔**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7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邱*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60万元,案件受理费13800元,执行费285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二、终结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73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

三、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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