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呼伦**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海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呼**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给付欠款29990元及逾期产生的利息,并承担执行费419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马**于2016年1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剩余22757.61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偿还。申请费220元、执行费419元,合计639元由被执行人马**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