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翁*初字第4293号民事判决书(案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马**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号为6229760xxxxx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马**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号为6229760xxxxx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