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宫国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翁*初字第4151号民事判决书(案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宫**在中国邮**有限公司翁牛特旗紫城支行有存款(账号为6217991xxxxx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宫**在中国邮**有限公司翁牛特旗紫城支行有(账号为6217991xxxxxxxxxx)存款元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专用账号(中国工**旗支行,0605025zzzzzzzz)。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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