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于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翁*初字第3599号民事判决书(案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于艳*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号为6229760xxxxxxxxxxx、6229760xxxxxxxyyyy),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于艳*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6229760xxxxxxxxxxx)存款zzz元、(6229760xxxxxxxyyyy)存款yyy元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专用账户(开户行为中**银行翁牛特旗支行,账号0605025zzzzzzzzzzz)。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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