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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8日作出的(2010)翁*初字第73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告于2010年6月1日前偿还原告贷款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负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0年6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刘**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0)翁法执字第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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