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郭*远诉被告萨*其木格、孟**木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郭*远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在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惠农一卡通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被告萨*其木格在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资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
二、将被告孟*其木格在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惠农一卡通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