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没有明确被告为由,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免予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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