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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新明与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常新明诉被告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新明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魏*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8月16日,借给被告2万元钱,约定还款期为1个月,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后,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魏*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常新明借款2万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魏*建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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