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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汇**限公司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沈阳博泰大酒店、沈**公司、辽宁**询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03)沈**(3)合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04年2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04)沈*执字第194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查,2004年9月7日中**行沈阳**发区支行将对被执行人所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中国东**大连办事处,后该办事处于2009年7月13日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东信联**限公司。2010年11月18日东信联**限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沈阳瑞**限公司。2012年6月10日沈阳瑞**限公司又将该债权转让给辽宁汇**限公司。上述转让行为均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通知主债务人和担保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述债权转让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理有限公司在其所受让的债权范围内享有相应权利,对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变更申请人**理有限公司为(2004)沈*执字第19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其所受让的债权范围内享有相应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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