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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沈阳市明福木器厂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于*支行与被执行人沈阳**有限公司、沈阳市于*第一通用机械厂借款合同纠纷(2007)沈**第513号一案中,案外人沈阳**器厂对执行标的提出局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沈阳市明福木器厂称:贵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沈阳盛**限公司名下的沈阳市于洪区北李官村土地,其中18亩土地是异议人的财产。因沈阳盛**限公司于1997年将于洪区北李官村18亩土地以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异议人,转让时双方达成的是口头协议。异议人在实际取得土地后,于1998年9月1日支付了10万元土地转让金,1999年12月21日支付了20万元土地转让金。请求解除对该土地的查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执行期间,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依法查封了登记在沈阳市于*第一通用机械厂名下的位于沈阳市于*区北李官村地号为X-X-X、面积为69,5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5年3月12日,案外人沈阳市明福木器厂就该查封提出执行异议。

另查明:沈阳市明福木器厂向本院提交了1998年9月1日向沈阳盛**限公司支付土地款10万元及1999年12月21日向沈阳盛**限公司支付土地款20万元的收据各一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查封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在被执行人沈阳市于*第一通用机械厂名下,而沈阳**器厂则主张其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是从沈阳盛**限公司处取得,因此,沈阳**器厂对本案查封的土地使用权主张权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沈阳市明福木器厂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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