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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白**与被上诉人**司沈阳分行、原审被告付蕾蕾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白**与被上诉人**司沈阳分行、原审被告付蕾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2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参加评议,代理审判员宋*主审,书记员袁**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白**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2,796元,减半收取11,398元,由上诉人白**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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